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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全

盗用证券账户 “股票黑客”被捕

出处:温州日报 作者:佚名 2007-08-28 10:26 评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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温州一青年非法对200多个证券交易账户实施操纵,从中非法获利。8月21日,温州市鹿城区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捕犯罪嫌疑人廖某。

  据新华社电,温州一青年非法对200多个证券交易账户实施操纵,从中非法获利。8月21日,温州市鹿城区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捕犯罪嫌疑人廖某。

  今年25岁的廖某系安徽人,他交代,今年上半年股市热,原本不懂股票的他开了一个证券交易账户准备炒股。廖某发现,这家证券营业部的交易账户原始密码是设置简易的弱密码,容易被盗。他想说不定还有不少客户的密码没改。经过一番刻意寻找,廖某成功地在2000多个账户中发现了200多个尚未修改原始密码的客户。

  由于交易账户里的钱无法取现,廖某最终想到,如果用这些账户的钱和自己账户的钱集中买卖某一只股票,操纵这只股票的价格,自己就能通过低买高卖从中获利。7月12日,廖某用自己的账户全仓买进了1.39万股“万家公用”,与此同时,他进入另外3个账户,也全仓买进“万家公用”股票。次日上午,廖某盗用另一个账户,以相对高价买进“万家公用”。就这样,他完成了第一次低买高卖,一下子赚进2000多元。

  7月16日上午,廖某做了一系列“铺垫”后将自己手上的3.68万股“万家公用”以1.48元的价格委托卖出,随后又盗用了3个账户以1.48元“吃进”“万家公用”。为了不引起证券公司注意,廖某又选了基金“荷银效率”如法炮制。前后数次交易,廖某一共获利6000多元。

 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,廖某主观上是为了通过盗买盗卖股票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,客观上是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。其非法占有盗买盗卖股票的“获利”款直接来源于被害人的财产损失。这种盗窃手段与直接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在本质上是相同的,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主、客观构成要件,故以盗窃罪对其予以批准逮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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